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 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 钢材及其焊件材料、高强螺栓;
10、 建筑外窗;
11、 建筑节能材料;
12、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的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及构配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 书。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 见证人员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并报该工程的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 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 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 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真实性和 代表性负责。
3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 送达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检单位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 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4 、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检查,如委托单上 注明封样的,还应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
5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 员的姓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 训考核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 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2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查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验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1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检测机构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 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结果处理
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单位确认检测结果。项目监理机 构应建立检测报告确认台账,检测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不合 格处理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并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2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器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品撤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监理人员的见证 下完成不合格品撤离后,应由项目经理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有关的处 理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对回复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3、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虽未达到标准或设计要求,但通过修补或更换设备器具后还可以达到要求 的,经相关单位同意后,可以修补处理。
(2)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或设计要求,对结构的安全和使用构成影响,且无法进行修补处 理的,应对相应工程作返工处理。
(3)工程质量虽未达到标准或设计要求,但经过论证、检测鉴定,对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 影响不大的,经设计、建设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不作其他处理。
(4)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 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处理的检测机构应由质量监督机构 按规程序随机选定;监理单位应对检验报告真伪进行确认,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